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系统印章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印章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单位是指院内各党政职能部门、各党总支、各系(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经学院批准新组建或改建的单位(部门),由学院办公室申统一刻制公章;现有公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单位(部门),可以向学院办公室申请重新刻制公章。
(二)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也可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名义向公安机关提出刻制公章的申请,用印单位(部门)凭申请前往办理刻章手续。
(三)学院办公室编号发文,宣布启用新印章。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收回保管,按规定销毁。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学院党政的印章(含钢印)、院长签字章、学院合同专用章等,均由学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使用。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变通处理。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填写用印审批单
用印人根据用印需要及学院用印规定,填写《江苏财院用印审批单》。
(二)签批
根据印章用途的不同,按下面几种情况签批:
1、学院党政发文用印,按照学院发文规定,以院领导签发时的签字为根据;未经院领导签发,不得用印。
2、代表学院党政所报送的各类文字材料(便签、报表、申报表等等)使用学院党政印章,须主管院领导签批,方能用印。
3、各类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意向书用学院印章,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批准,经过登记后,方可用印。规范性合同,有固定文本格式,经主管院领导授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即可用印。
4、用院领导名章,根据有关材料的性质,经学院法人代表本人同意,登记后方可用印。
5、各类证件用印,按照学院下发的红头文件或名册,须与审核内容相符,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6、个人各类证明用印,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过登记后,方可用印。
7、合同专用章仅用于签订合同使用。
8、常规性工作,经主管院领导授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即可用印。
9、其他用印的情况,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用印
1、印信管理人员使用印章前,要认真核查《财经学院用印审批单》,根据领导签批权限及签批意见,确定无疑后方可用印。
2、用印后,对重要用印材料、领导批示等有关材料要复印后登记留存。
第五条 各单位的印章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印章管理办法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