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院的接待制度,提高接待水平,增进交流,更好地为学院的发展服务,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行为。
2、接待是学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接待中应本着热情大方、服务周到、力求节俭的原则,认真了解来宾来访的目的和要求,详尽安排接待计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3、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直接与学院联系工作的客人或学院邀请的客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4、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二级单位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学院对应部门(单位)负责。
5、涉及后勤服务公司、淮安财经印刷厂等财务独立单位的来宾,接待活动自行安排。
6、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学院外事办与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外交部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组织接待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其是。
7、除了上级单位检查等重要的来访之外,对于一般性工作考察、交流等,根据宾客的身份、来访目的、要求和内容,要注重效率,力求从俭,不搞层层陪同,由主要对口部门(单位)接待,并尽量满足宾客的来访要求。
7、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的接待工作,视来宾情况,向学院及本部门(单位)有关领导汇报,需要其他部门(单位)配合或确需邀请学院领导出席的,须提前一天与两办联系,由办公室同志负责统一协调。
二、接待程序
1、学院接待
(1)学院办公室有关同志接到上级部门、兄弟院校来访的来函、来电及院领导的指示后,及时通报办公室分管主任。
(2)学院办公室分管主任根据来宾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院领导,听取院领导对接待工作的指示。
(3)学院办公室分管接待工作的同志拟定接待计划,并将接待计划向来宾负责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交分管主任审定,重要接待活动报院领导审定,重大活动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确定接待计划。
(4)两办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接待计划,以对等原则确定共同参与接待的部门(单位),并根据需要做好接待准备(包括会场落实、活动场所、参观单位、参观路线、汇报或介绍材料等)。
(5)做好《安排表》等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和新闻报道。
2、部门(单位)接待
(1)各部门(单位)有关同志接到有关单位、兄弟院校来访的来函、来电及本单位领导的指示、两办通知后,及时通报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
(2)本部门(单位)负责接待领导的同志做好《安排表》,并将接待计划向来宾负责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实施。重要接待活动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并报两办。重大活动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确定接待计划。
(3)根据需要做好接待准备。
(4)做好《安排表》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和新闻报道。
三、经费管理
1、接待用餐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在接待过程中,邀请院领导参加所用的费用,仍由各部门(单位)支付。确须由学院负责安排的,由分管院领导提出,两办统一安排。
2、学院对各部门(单位)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经费额度在每年经费预算中下发计划到各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和支付,超支部分自理。
3、接待用餐须严格控制外出宴请,严格控制到高档酒店接待消费,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各部门(单位)要规范接待经费的管理。
4、院内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接待经费相互宴请或聚餐。
5、在接待用餐过程中,陪客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宾人数的1/3。
四、用餐标准
1、工作餐。上级机关工作人员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研;兄弟院校、单位之间的各种公务往来、考察等活动,在用餐时间不能离校的一般用餐标准分为10元/人、15元/人、20元/人三个标准。工作餐不用酒水,中午无特殊情况一般安排工作餐。
2、桌餐。学院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用桌餐,桌餐标准为30—50元/人。
3、有关外事、统战等活动的宴请与用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对学院发展和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和客人,可参照本办法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五、其他
1、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两办。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往所发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悖,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