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小额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简化经济合同签订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依据《合同法》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签订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苏财院[2008]62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签暂行管理办法》(苏财院[2012]78号)以及省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标的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合同。
第二条 合同签订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由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三条 10000元以下的各类小额经济合同,适用经济合同签订简易程序;
1、各经济业务负责部门负责合同文本拟订;
2、各经济业务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审核及代表学校签订,负责合同履行;
3、学校办公室对经济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起草须严谨,确保合同条款完备、表述精确、格式规范,以免产生歧义、造成纠纷。各经济业务负责部门对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分解项目,逃避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年度结束,按学校统一要求整理后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审计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