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院委〔2015〕6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是学校的重要宣传平台。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包括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所属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建设官方微博、微信,重点是面向社会发布学校信息,通过互动,形成宣传学校、提升形象、关注师生、提供服务、信息公开、依法治校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各二级学院、部门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第五条 学校下属部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开通微博、微信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六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七条 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各级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九条 微博、微信用户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校级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条 校级官方微博,是指以学校名义开设的经新浪加V认证的微博,微博账户名称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官方微信,是指以学校名义开设的经腾讯实名认真的微信订阅号,该订阅号微信名称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微信号为:jscjxy。
第十一条 校级官方微博、微信管理责任单位为党委宣传部,负责包括信息收集、核稿发布、活动策划、督促并汇总校内各二级学院(系部)和部门报送信息、回应诉求,以及微博舆情收集、研判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各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微博、微信负责人,同时需指定1 名微博、微信联络员,报党委宣传部。微博、微信负责人对本部门发布、报送的信息予以审核,微博、微信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报送及相关回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宣传部,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应及时地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信息。涉及招生信息、新生入学等微博网友关心的话题,应由相关部门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线上关切。针对网友在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平台的留言、提问等诉求,内容所涉单位,应由联络员及时答复。涉及敏感话题时,需经本部门微博、微信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回复,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每学期对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微博、微信信息报送及发布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送给有关校领导审阅。同时,为切实建设好微博、微信,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微博和微信的管理与互动等工作纳入学校年终宣传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微博、微信的信度、效度和活跃度,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微博、微信负责人、联络员、热心人士等交流互通,策划微话题,组织微活动。微活动可采取宣传部主办,各学院分团委、学生社团承办的形式,激发各级部门、学生组织的能动性与创造性。
第十六条 在校级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采取校级微博、微信学生团队在党委宣传部指导下直接发布,与校内各部门联络员报送后发布相结合的形式。联络员采写的微博、微信,经部门微博、微信负责人审核后,微博通过@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微博私信等多种方式报送;微信报送可与学校官方微信负责同志直接联系。
第五章 二级学院(系部)、部门微博和微信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部门开设的官方微博和微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二级学院(系部)官方微博、微信的第一责任人是各党总支书记,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的第一责任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部门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
第十九条 官方微博、微信主办部门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
申办单位 | 申请开通新媒体 | 官方微博 □ 名 称: | |||||||||||||
官方微信 □ 名 称: | |||||||||||||||
已开通新媒体 | 官方微博 | 名 称 | | 开通时间 | | ||||||||||
官方微信 | 名 称 | | 开通时间 | | |||||||||||
情况说明
| 对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目前运行状况等进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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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队伍 | 主管 领导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微信号 | | 微博号 | ||||||
微博管理员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微信号 | | 微博号 | | ||||||
微信管理员 |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微信号 |
| 微博号 | |||||||
申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党委宣传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办单位各留一份备案。党委宣传部地点:行政楼411房间,联系电话:83856070。已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也请补填“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报党委宣传部行政楼411房间备案。尚未实名认证的,应及时申请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