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的,均须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合理分类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会议研究决定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全校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校内表彰奖励项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有利于促进学校建设发展,避免相同或相近奖项的重复设置,有利于调动各级组织、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原则上与上级机关相关奖励项目相衔接。
第六条 学校常规表彰奖励项目主要包括: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先进工作者”为本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第者,于每年年初进行表彰。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于教师节进行表彰;其中“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原则上应为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等第获得者。
“先进基层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于中国共产党建党日进行表彰。其中“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应为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等第获得者。
“师德模范”、 “服务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于教师节进行表彰。
第七条 对于在学校重大工作、重点项目或重要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确有必要表彰奖励的,可设置“校长特别奖”或“特殊贡献奖”。 相关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八条 校级教学、科研、招生、就业、思政等专项奖设立必须由学校党政发文确认。奖项具体设置方案和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基层组织可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需要自设表彰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评选面向包括本部门在内的其它部门的,评选办法须学校正式发文;评选仅面向本部门的须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表彰奖励程序与形式
第十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或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组织、机关推荐表彰奖励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提交学校党委、行政批准。
(二)表彰奖励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行政批准后,学校正式发布通知。
(三)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受奖集体或个人原则上必须为学校相关奖项获得者。
(四)各奖项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职责归属确定相应的机构或部门审议,可以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等参与审议。
(五)学校党委、行政审定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
(六)对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公示。
(七)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表彰奖励或者以正式文件推荐。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其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或以其名义向校外有关组织、机关推荐我校各级单位或教职工作为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批示。拟受奖集体或个人名单必须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表彰奖励由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文,或学校党委、行政授权有关机构以其名义正式发文,对获奖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奖牌和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获得校外表彰奖励的,学校不另发文和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已获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颁发的奖牌、证书,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受奖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表彰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评选程序、师生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不宜享受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