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校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二级法人单位的财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校属二级法人单位财务机构的会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是贯彻我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必要方法和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范围:校内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学校认为需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委派会计是指学校派出的会计人员。受派单位是指接受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由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人事处及受派单位协助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受派单位的组织类型、业务规模及实际需要,提出会计委派方案及委派的人选,报经学校同意后施行。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委派会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业务考核、专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其他业务管理工作以及委派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人事关系隶属于财务处,不隶属于受派单位,会计人员委派后,其原有的人员编制性质不变。
第九条 会计委派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特殊情况除外。岗位轮换时应按会计工作规范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为学校正式在职人员。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相关的财税法规、行业财务准则及会计制度。
(四)委派的会计人员须符合相关的回避制度。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负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遵守受派单位的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廉洁自律,接受群众监督。
(三)负责受派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受派单位管理层建立健全该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依法实施财务监督。
(四)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受派单位的会计报表,汇报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接受学校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参与受派单位经营计划、投资决策等有关财经事项的讨论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负责编制受派单位的财务预算及资金计划,对财务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利用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为受派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六)监督受派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督促受派单位及时结清和上缴应付学校代发工资和利润等款项。
(七)对于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学校的财务制度,或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经营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制止或纠正,如制止或纠正无效,可向受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向学校财务处报告。
(八)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例如重大经济决策、对外投资、大额资金支付、银行贷款、对外抵押及担保以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九)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不担任其他职务。
(十)学校财务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受派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经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财经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无条件接受学校委派的会计人员,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并提供委派会计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受派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收入,单位的一切收支业务都要通过委派会计办理,坚决杜绝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发生。
(四)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称职的,及时反馈意见,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享受其在学校财务处的职务待遇。委派会计人员岗位、职称变化后,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委派的会计人员,其工资、岗位津贴及福利等待遇均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发放。委派会计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受派单位发放的钱物。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财务处、受派单位的双重考核制度。财务处负责履职情况、业务能力、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受派单位负责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考核。受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定期以书面形式送交财务处。
第十六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定期向财务处就履职情况进行汇报,任职期满,接受学校审计处对其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帮助受派单位加强管理,成效显著,或坚持原则,抵制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受派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