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职工特殊疾病救济办法
根据淮政办发〔2014〕17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教职工特殊疾病医疗互助工作,学校对教职工医疗救助规定如下:
一、救助范围:
学校正式在职职工(含在人事部门备案的合同制职工)。
二、资金来源:
学校以三年为一周期,按每位职工100元定期打入工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救助条件:
学校教职工患特殊疾病方可申请救助。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需要透析或肾移植的尿毒症、由疾病引起的截瘫或截肢、严重、难治性心、肺疾患(如冠状动脉搭桥、急性心梗、心力衰竭、呼吸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肝、肾、肺、肠等)、慢性肝衰竭、双目失明、大动脉外科手术、严重烧伤、重症胰腺炎、严重血小板减少、其他导致丧失生活、劳动力的疾病(如脑卒中、严重的Ⅰ型糖尿病)等13类疾病。
四、救助标准:
1、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确诊患上所列明13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在60天(含60天)按个人支付部分的30%给付救助金。
2、在60天后按个人支付部分的60%给付救助金。
3、救助金的给付最高标准为10000元。
4、每个职工可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金。
五、救助手续:
凡是符合13类疾病诊断标准的,有职工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并附病历和有关检查资料、证据,由分工会初审后上报,由学校工会审批后发放,同时退回病历等资料。
六、除外责任: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付给救助金:
1、教职工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2、故意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3、因酗酒、吸毒、故意行为、艾滋病或者各种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患上本章程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以及意外灾害、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及实行单病种价格管理封顶线以外的自付费用。
七、教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此项福利。
八、本办法解释权为学院工会,从二〇一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