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省、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2012〕1号)、《“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29号)以及关于国家示范(骨干)、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要求,并结合《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苏财院〔2012〕54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专业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各级各类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国家示范(骨干)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二)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建设项目;
(三)省示范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四)省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
(五)校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
(六)以上重点专业(群)配套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人才模式创新基地、实训基地、教学改革(试验)、资源库、实践创新等项目。
第三条 各级各类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应围绕建设“国内领先、省内同类院校位居前列的高水平特色财经类高职院校”奋斗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四条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督、定期考核”的管理原则,建设办(建设组)、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建部门各负其责,建立责权统一、任务到人的管理体制和全过程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的调控和激励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按时保质完成。
第五条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考核、评估、验收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单位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专业负责人、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人和建设办负责人。领导小组根据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要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议定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制订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各项政策及措施;
(二)代表学校争取政府、行业和企业对重点专业的支持;
(三)审定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指导重点专业建设相关工作,组织领导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办公室(简称建设办)。建设办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组织审订;
(三)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指导、绩效考核和质量监控;
(四)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资料统计、平台管理;
(五)负责搜集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做好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总结、汇报工作;
(七)做好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做好建设简报的编印和新闻撰写、报送工作。
(九)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评议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和要求,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事前论证、事中监测、事后评价;
(二)建立项目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论证会议,对项目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第九条 每个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内容不同,由承建部门归口管理。项目所在的部门是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保证专业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二级学院(系部)或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承建责任人。承建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并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二)制订落实所管建设项目的阶段实施计划、工作任务和服务措施;
(三)审核所管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任务书及子项目任务书;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所管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
(五)协调、解决或向领导小组反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建设团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向项目承建部门、建设办报送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实施计划等;
(二)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填写和审阅子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检查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自我监控;
(五)接受项目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项目预期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团队的内涵水平;
(七)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项目建设团队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编制并向承建部门、建设办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组建项目建设团队,依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项目分阶段进度安排,组织编制子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检查和监督各子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履行资金使用初审权等。
(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全校范围内优先享有人员调配、进修和设备、设施的使用权。
(六)根据项目建设质量和验收情况,直接向单位提出奖惩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七)接受上级及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能调动岗位或长期外出。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违反者,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章 建设方案与任务书管理
第十四条 经过政府教育主管或学校批准的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建设的规范文件,项目管理部门、承建部门及相关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建部门要依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组织审议每个子项目的建设任务书,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议后报建设办。
第十六条 项目承建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建设方案的要求开展建设,并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目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过上级主管或学校批准的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变更方案和任务书的,由项目承建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建设办审核,报学校审批。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上报上级主管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建设方案、项目任务书者,要追究承建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省级财政专项、行业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等四部分。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用于与重点专业建设无关的地方;行业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制订《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经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预算、审批、使用和决算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管理部门、承建部门及相关人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责任书,子项目(二级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单位和分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项目任务责任书。项目任务责任书一式3份,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项目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存1份。
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控、审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向相应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审核调整,并报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做好申报和招标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参与,财务处协调,审计、监察室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预期目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校内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预验收,将结果报建设办审核,并做好迎接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各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建立项目建设双月报制度。各级项目建设负责人和建设部门应在每月月初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报送上月的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
建立项目建设简报制度。定期将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经费支出情况、子项目管理情况等信息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建设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予以及时推广。
建立项目负责人汇报制度。至少每两月组织一次项目建设汇报会,由一级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其负责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据此了解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对各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妥善保管有关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 并及时归档和上报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可按照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项目任务责任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项目绩效考核,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测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审计、监察、质量管理和督导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学校建设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三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组织:对全院性的检查考核按监测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学校建设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项目管理部门对建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建设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时间:每个月初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其他信息情况进行汇总,考核部门将初步的评价和意见反馈给各项目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每学期期末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年终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全程跟踪检查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
第三十三条 检查考核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文件或通知形式提前告知被考核部门、单位。被考核部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院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专业项目建设激励奖惩机制。建设期内,对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实行特殊津贴制,根据工作量按月计发;对项目建设团队成员,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发放工作补贴;每年度根据项目建设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对终期验收获得优秀的项目给予重奖,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对不及时与会、不按要求积累报送资料信息、不能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等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扣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酬金;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专业,将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称号;对无正当理由中途放弃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团队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和检查、评估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项目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