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20浏览次数:606

关于修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经学院党委研究,对《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着力提高学院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苏组通〔2010〕3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学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学院领导的有效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党委是学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长是学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长负责重在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发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人才工作

6、领导学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8、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积极试行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章 院长的职责

第六条长是学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资产,维护学的合法权益

8、实行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院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办法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3、学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决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5、决定学院党委提出审议的有关事项;

6、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长工作报告;

7、学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举措;

8、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引进;

9、学年度财务预算和收入分配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外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10、学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11、审定学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2、需要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除讨论干部议题,可以邀请党代表列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基层总支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教授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听取民主党派成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等意见。干部任免,会前应召开书记通气会,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1、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3、研究拟订学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报告;

4、研究拟订学事业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拟订学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7、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财产、维护学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8、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及直属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11、研究处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

2、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3、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4、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可以邀请教(工)代表、党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会前应由牵头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5、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6、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九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十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在集体决策中,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十 坚持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每周召开1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交流情况。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1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院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1次。

第十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探索建立教授专家库,逐步建立健全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机制,努力实现专家治学。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内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 学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1次。

第十 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党委会每年要向全体党代表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同时,要认真执行学院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对相关事项要及时向全体党员和教职工公开。

第十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效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 学党委和院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 报:省委组织部干部五处,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