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院〔2014〕25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校企合作是改革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提高高职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快实现各系各专业全方位、深层次与企业、行业合作办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校企双赢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毕业实习与就业、技术服务与培训、科技开发、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旨在加强学院与企业、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院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发展定位,有利于提升学院办学水平,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为支撑,促进产、学、研、培等密切结合。
第二章 合作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要与教学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教学性,不得涉及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等。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作开展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
2、技术人员相互兼职校企资源共享;
3、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4、校企共建共管校内外生产、实训、实习基地;
5、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6、开展“订单式”培养;
7、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社会培训;
8、校企双主体办学。
第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系级、院级两类
1、系级项目:指内容相对单一、基本上不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如订单培养、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驻企工作站建设、校企人员互聘与兼职、少量利用学院资源的社会培训、科技服务等;
2、院级项目:指内容较为综合、涉及面较广、需要学院在人、财、物方面投资的校企合作项目,如校企双主体办学、共建生产实训基地、联合科技研发与创新、以利用学院资源为主、量大面广的社会培训、科技服务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立项申请
各系引进校企合作项目时,应与合作单位广泛协商、深入酝酿,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提出立项申请。系级校企合作项目由所在系负责,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系领导提出立项申请;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部门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向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合作方案。
第九条 项目审批
系级校企合作项目由所在系组织审批;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学院相关部门、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上报分管院长审查。一般性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分管院长负责审批,重大院级校企合作项目需要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学院党委会通过后审批。
第十条 拟定合作协议书、签署协议
系级校企合作项目由所在系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经过审批立项的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合作双方充分协商,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分管院长审查后由校企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各系主任为该系校企合作责任人,由系领导班子指定一名副主任协助系主任分管校企合作工作,并配备一名兼职校企合作信息联络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信息统计与联络工作。校企合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协调、考核等相关工作,项目责任部门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系要按协议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交流合作研究与座谈等。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应按照我院科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年度评估工作制度,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系要对合作项目具体内容进行年度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前形成评价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办公室。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5月4日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