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1浏览次数:613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在我校工作期间以我校名义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我校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三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或政府部门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用于资助正式教职工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凡用于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的都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报送采购计划,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领导审批后报招标采购小组,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招标采购。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到财务处报账时应附采购计划、合同或协议及固定资产入库单。需要采购物资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只允许集中采购一次。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权和责任

第六条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如需变更预算支出方案应经合同委托单位或科研处批准。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开支,由课题组指定其中一名主要参加人签字,经科研处处长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报销(2000元以下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其他等四类。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资助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资助的项目。

市(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科技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资助的项目。

其他项目: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校完成的上述各类项目。

学校对经费总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的2%收取科技创新与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或合同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图书费、印刷费、对外协作费、维修费、包装运输费、差旅费、出版费、测试费、会议费、咨询费、学术交流费等有关费用。其中:

1、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其中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费用合计总数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数的20%,(列入固定资产除外)。

2、图书费原则上自然科学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10%。

3、出版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与科研项目内容相关的论文论著(文中须注明项目编号)出版费、专利申请费等凭正式发票具实报销。

4、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外出调研或参加国内外各类会议需经分管科研的领导同意,其费用支出在不超出规定额度(自然科学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按学规定的报销程序具实报销。

5、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6、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劳务费。

7、依据科研项目合同书须向外单位支付科技项目协作费的纵向项目,学按到账经费去除协作费后的实际剩余部分进行配套。支付协作费时,须经分管长审核,报请长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办理转账支付。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国时,须报请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签字报销。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应在结题后六个月之内到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可取如下两种方案之一处理:1)转入项目组进行的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结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由科研处审批立项,按新项目管理;2)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本金对应股权的70%,学校享有30%。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同时适用于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校完成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科研处是代表学校对外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并负有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利用因特网发布成果等职责。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的委托项目,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签字报销。横向项目鉴定或验收会议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只要利于课题的完成,并符合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原则上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可用于: 

(一)科研用消耗性材料、水电费、试剂药品、加工、运输(包括相关运输的费用)、包装等费用;

(二)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 

(三)调研费、差旅费、会务费、学术交流费、图书资料费、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论文出版费、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人身保险费等;其中:

1、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合计总数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总数的20%,(列入固定资产除外)。

2、图书资料费原则上自然科学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10%。

3、与科研项目内容相关的论文(文中须注明项目编号)出版费凭正式发票具实报销。

4、外出调研或参加国内外各类会议需经分管科研的领导同意,其费用支出在不超出规定额度(自然科学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按学规定的报销程序具实报销。

(四)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向外单位支付的科技项目协作费时,须经分管长审核,报请长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办理转账支付。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的科技服务项目,需要交纳税费的,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项目经费结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同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都要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评估并承担连带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将横向项目经费落在校外的课题组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有关人员三年内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学校还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院系院长(主任)和科研处处长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报销,其经费使用范围参考纵向科研项目。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为扣缴。

第三十条  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项目研究工作而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学校将追回不合理的经费开支并冻结项目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审批后实施。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供科研项目的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合作合同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应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科研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课题在结题前要进行审计,尤其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结账及结余经费划转手续,结余经费额度较小的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基金统一管理,额度较大的暂时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办理经费结转手续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