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效能督察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7-04浏览次数:607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效能督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作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上级各项政策和学院重大决策贯彻实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效能督察工作的对象是各职能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各系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督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为依据,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积极开展工作效能督察。

第四条 效能督察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坚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坚持效能督察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表彰先进和惩戒落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督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学院的决策部署;是否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第六条 是否执行上级和学院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制度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部门之间工作运行是否协调、有序、规范,审批或申报事项是否按时办结。各服务窗口的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做到高效便捷,方便师2生员工。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系(部)、直属单位依据学院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和影响工作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督察方式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通过抽查、明察暗访、测评、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部门对学院重大决策执行不力的,对部门予以通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不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应通过督察建议、督察决定等方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五条 对情节严重,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过错责任,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效能督查工作由效能督察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工作效能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