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地提高教职工的道德修养、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规范我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教师进修培训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修培训程序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的,由本人申请、系部或部门推荐、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查、学院批准。
二、脱产进修岗位津贴发放
1、经学院委派非学历进修连续一个月以上,进修期间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级别人员的最低档执行。申报教学科研岗的教学工作量根据脱产时间按比例核减。
2、经学院批准脱产学历进修的教职工,脱产一学期以上的,硕士研究生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级别人员对应最低档的17%给予补贴,博士研究生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级别对应最低档的34%给予补贴。
3、经学院同意,由职能部门或系部统一安排到企业挂职锻炼、顶岗锻炼的,根据《教师实践锻炼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报销及奖励
(一)非学历进修
1、出国进修(含访问学者,下同),其相关费用报销按上级文件执行;如上级文件无具体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核定,报院领导批准报销。
2、国内进修,主要报销由进修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若进修学校没有注明住宿费标准的,每学期按总额不超过1500元报销住宿费用。每学期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补助费按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学院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二)学历、学位进修
1、教职工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必须经学院同意,并签订培养协议。毕业后,学院不予奖励和报销任何费用。
2、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必须经学院同意,并签订培养协议的,在取得博士学历后,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只取得博士学位的,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3、对积极响应学院号召,主动转变专业教学岗位的教师,经学院同意参加新从教专业的本科或研究生进修的,签订培养协议,毕业后,学院负责报销其培养费、住宿费(标准同上),以及每学期一次的往返交通费。
四、进修培训的责任、义务
(一)对
(二)对于国内外访问学者,应严格遵守学院和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访问期限为半年的,其研修成果不得少于1项,(如在公开发表论文、完成实验课题等);访问期限为1年的,其研修成果不得少于2项。国外访问学者要做一次专题学习汇报会。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进修期限内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5年内不再安排进修。访问结束后需向组织人事处提供由科研处出具的研修成果证明材料。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