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24浏览次数:954

苏财院〔2009〕33号
  
外聘兼职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是适应学院改革发展要求,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完善我院教师结构体系,强化教学实践环节,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本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聘兼职教师是指由学院聘用的除本院在职教师之外的担任校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条 学院对外聘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外聘兼职教师的聘期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后,根据学院教学实际需要和本人执教情况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本系(部)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和教学工作情况,认真落实课务,如现有师资确实暂无力开设或教师数量不能满足开课数量的个别课程(含实训课程或实习)可外聘兼职教师。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自觉遵守我院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理论课教师一般要求具有硕士以上或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与所聘专业相同;
(三)实训(实践)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是实践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社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四)原则上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能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按照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教学检查考核。
(五)身体健康,退休男性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确因专业教学急需,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各系(部)要认真考察外聘兼职教师的专业能力、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从严把关,确保高素质、高技能的外聘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二)各系(部)根据新学期教学任务,在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两周之内提出外聘兼职教师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由本系(部)具体落实外聘兼职教师人选,同时明确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等具体事项,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报教务处及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批准。审批表一份留系(部),一份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新学期教学任务,审查各系(部)外聘兼职教师所要承担的课程情况,并明确教学任务和要求,发放任课通知书。
各系(部)与审查通过的外聘兼职教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其个人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交教务处。
第六条 外聘兼职教师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一经聘用,不得随意离岗、缺岗;
(二)按照学院的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编写教案等,认真授课,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治学态度严谨,既教书又育人;
(三)主动按系(部)要求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四)接受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
(一)各系(部)要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本系(部)外聘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帮助外聘兼职教师了解我院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外聘兼职教师通报学院教学工作及课程教学要求,协助所聘教师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各系(部)必须在开课前按时将课程、教学及实践指导要求等通知被聘教师,并将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表、教学进度表、实践指导书、教师日志、学生成绩册交给外聘兼职教师,使其明确教学要求。
(二)各系(部)应关注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加强与外聘兼职教师的联系,按照《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授课效果、学生满意程度等。教务处、督导室要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方面的检查,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出现一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黄色警告”;出现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给予“橙色警告”;出现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给予“红色警告”,并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情况要列入学院对系(部)的考核内容。
(三)各系(部)要切实担负起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指导责任,开展不定期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将学生的合理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外聘兼职教师,指导外聘兼职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四)每学期结束时,系(部)应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结果与课酬挂钩,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酬金
(一)外聘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我院在职人员教学工作量标准执行,酬金按学期发放。
(二)外聘兼职教师课酬标准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制定,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特殊情况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聘兼职教师课酬每学期结束后,按实际上课课时和考核结果,由聘用系(部)填报,教务处审核交人事处,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外聘兼职教师个人。
(四)外聘兼职教师课酬与期末考核结果(由教务处、督导室、系部三方共同认定)挂钩;期末考核合格,按100%发给课酬;考核不合格,按80%发给课酬,并不再聘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登记)审批表
 
 
 
 

                                 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