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车辆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马晓东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96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5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71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车辆使用,提供安全、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务用车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保留的车辆,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机要通讯、应急等公务用车;

2.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校企合作、医疗救护、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必要的业务用车;

3.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实物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配备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我校公务车辆的集中管理、信息化管理、统一调度,切实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加强驾驶员管理,适时更新老旧车辆,确保公务用车运行安全。

第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相关业务事项处理,包括维修保养、运行维护、车辆审验、车险购置、违章处理、执行限行政策等。

第六条 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实行台账制度。办公室要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台账,对执行公务、维修保养、行驶里程等情况做详细记录。加强车辆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办公室按季度定期对公务车辆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驾驶员、当期行驶公里数、维修保养情况、平均油耗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学校所有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一律在校园指定地点封存停驶。寒暑假期间,如因工作需要需执行公务的,需经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车辆派遣

第九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统一派遣制度。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派遣,用车部门须提前一天以上与办公室联系,并提交用车书面申请,办理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条 公务车辆外出,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或经办公室派遣。驾驶员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违反规定(出车费用由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公务需要,外单位借用车应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保养与维修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应遵循车辆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原则,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测,避免维修保养滞后及过度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公务车辆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情况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批准后,凭《车辆维修审批单》到指定车辆维修厂家维修保养车辆。

第十四条 坚持驾驶员候车监修制度。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更换配件须将旧件收回,修复后,由驾驶员检查试车,在修理单上核对所维修项目并签字。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到路边店修理的,必须持有效发票及修理的项目、更换零配件的清单,经确认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办公室负责对现有车辆进行维修档案建档,维修一次登记一次,实行一车一卡,每学期归档一次。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办公室集中办卡,定点加油,统一结算制度。车辆加油实行随车驾驶员主负责制度。如特殊情况需专程加油,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保险由办公室集中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制度。

第五章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实行限时办结制。办公室须在每月中旬前完成上一月相关费用报销手续。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相关运行费用票据的整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员除第一时间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外,还应向办公室报告。视事故严重程度学校可成立事故处理小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如因违章或交通肇事发生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学校协助处理的,学校将积极予以帮助。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限行措施,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行驶、停放车辆,要做好日常车辆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按照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管理,无任务时上下班须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执行公务时须提前向办公室报备,因病、因事未请假者以旷工处理。基于工作特殊性,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保持 24 小时手机联系畅通,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公室按季度统计每辆车行车里程、运行费用、油料消耗及其它消费性开支,并作为驾驶员年度工作考核依据。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